继续教育学院(新)

广东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发布日期:2025-04-01    浏览次数:

  

一、项目管理

(一)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跟进、指导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管理,负责做好项目开题、中期检查和验收管理等工作。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一个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统筹管理。

(三)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对项目建设的保障机制,支持项目团队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

二、项目开题

(一)项目开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即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协会推荐申报并立项的项目,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协会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项目开题;各高校立项项目由各高校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项目开题。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部分项目进行集中开题。

(二)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开题,并提交经开题论证的项目申报书(含资金预算)和开题报告书。

(三)项目开题专家组成员总数须为单数且不得少于5名。其中,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开题专家,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一线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参加项目开题论证的专家应以继续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教师等为主。

(四)开题论证不得调整项目名称、项目研究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含排序),项目研究预期成果、承诺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原申请书。

(五)开题论证不通过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教育厅申请撤销立项,填写《广东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撰写项目管理报告,作为项目过程管理的佐证材料,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给省教育厅。

(二)项目实施期间,如需调整经开题论证的项目信息,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省和单位规定以及下述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填写《广东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1. 项目研究主要内容与成果不得调整,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完成项目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研究,经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终止申请应在项目到期前提出,否则视作验收不通过。

2.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说明调整项目负责人具体理由,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则上,调整后的项目负责人职称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并实际主持项目建设工作;特殊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如原项目负责人仍在单位,需要取得原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如原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单位等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予以说明。项目负责人调整最迟应在项目到期半年前提出;如离项目到期不足半年时,项目负责人无法承担项目研究,应终止项目研究,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单位或岗位调整导致无法再继续承担项目研究的,由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经请示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3. 项目组成员调整(包括增减成员、成员排序调整)。原则上仅可调整一次,最迟应在项目到期半年前调整;成员调整须项目组各成员知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验收分为委托验收和省级抽查相结合。由省教育厅委托各项目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验收,省教育厅检查项目管理单位的验收过程、验收质量,并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二)省教育厅对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委托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存在验收不严格、不规范等严重问题的,对委托验收结果不予认可,并视情组织另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

(四)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1.承诺建设资金不到位;2.材料弄虚作假;3.项目开题、过程管理等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4.项目负责人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5.建设期满应当验收但未进行验收;6.违反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项目过程管理缺位、不按要求验收、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情况的,验收结论视具体情况为暂缓通过或不通过。

(六)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仅可再延期一年,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到期后须再次接受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或不参加验收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七)相关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研究到期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按省教育厅要求,上报相关验收材料。

(八)验收专家组成员总数须为单数且不得少于5名。其中,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一线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五、其他要求

(一)因学术不端或师德失范行为,验收不通过,验收结论公布后2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因其他原因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公布后1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二)项目开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省教育厅将视情况采取减少该单位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申报限额、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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