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新)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规范教学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校风、教风,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事故级别分类

第三条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可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认定和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Ⅲ级)

1.教学运行

(1)下达教学计划时,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重复开课,导致任课教师安排、教材订购等产生混乱,每学期累计有三门课以上(含三门课)五门课以下(含五门课);

(2)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3)任课教师未报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擅自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

(4)已经办理调、停课手续,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导致不良后果,每学期累计三个班次以上(含三个班次)五个班次以下(含五个班次)者;

(5)管理人员调度不善,出现上课、考试课室安排相冲突,每学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人次)五人次以下(含五人次);

(6)未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要求,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含5%)以下;

(7)教师在上课中途接打手机。

2.考试管理

(1)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10分钟以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执行监考,造成不良后果;

(3)因试卷命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

3.成绩管理

(1)未经批准考试后10天之内未提交试卷档案材料;

(2)未按时、按规定填报课程考试成绩,对学籍管理造成延误,产生不良影响。

4.毕业论文(设计)

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被指导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5.学籍管理

(1)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以上(含0.5%);

(2)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不明或遗漏;

(3)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信息内容打印错误,每学年累计3人次以上(含3人次)5人次以下(含5人次);

(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教学保障

(1)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等;

(2)教学用品(如粉笔、黑板擦等)采购、供应、准备、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3)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清洁但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清扫;

(4)在教学场所周围制造噪音或者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严重干扰教学;

(5)因管理不善,出现上、下课铃声混乱、不响或上课时间内铃声乱响。

二、严重教学事故(教学事故Ⅱ级)

1.教学运行

(1)下达教学计划时,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重复开课,导致任课教师安排、教材订购等产生混乱,每学期累计有五门课以上;

(2)上课或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3)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

(4)未经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擅自缺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

(5)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超过计划学时的5%以上(不含5%);

(6)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7)不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9)管理人员调度不善,出现上课、考试课室安排相冲突,每学期累计五班次以上;

(10)管理人员在调课室、调整上课时间、地点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通知到教师或学生,使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每学期累计五班次以上。

2.考试管理

(1)试卷命题、印制、传达、保管过程中泄密;

(2)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3.成绩管理

(1)成绩上交后更改学生成绩达5人次(含5人次)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违反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4.毕业论文(设计)

(1)教师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本人没有发现并制止,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时马虎应付;

(2)擅自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5.教学、学籍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2)因排课、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未能妥善解决的责任者;

(3)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

(4)未按规定时间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教材预订单,影响下学期教学正常进行;

(5)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上报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教材预订单,影响下学期教学正常进行;

(6)没有及时统计并向书商反馈教材预订数据,延误教材订购,影响下学期教学正常进行;

(7)上报毕业生信息、数据错误或因其他工作失误导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信息内容打印错误,每学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5人次);

(8)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6.教学保障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封闭教学场所或将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挪作它用,使上课、实验或考试等无法正常进行;

(2)教室、实验室设施损坏后未及时报修或接到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电停水,影响教学、实验正常进行;

(4)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接送教师的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擅自取消接送教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教学运行

(1)教学内容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政治错误;

(2)在课堂上散布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或表面上接受教学任务,却私自委托他人完成教学计划任务一半以上者;

(4)辱骂体罚学生,刻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

2.考试管理

(1)故意泄密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

(2)监考老师在监考中严重失职,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3.学籍管理

(1)在办理学生毕业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毕业证书延迟一年办理、发放;

(2)在办理学生学位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位证书在就读期间不能正常办理。

4.教学保障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医务室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 凡我校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各教学单位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均有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途径为:

1.设立成人教育教学事故举报箱,邮箱地址为jxjy@gpnu.edu.cn,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督导组、学生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3.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抄袭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均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下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 每学年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下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或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

第十一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各单位领导要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严重者视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每学年凡出现严重、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者(含两次),其事故责任人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处理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和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照本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事故责任;对于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事故责任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均要建立教学事故登记制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教学单位存档,一份上交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二十条 本处理办法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