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统称函授站)的管理,合理布局函授站,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制定本办法。
二、函授站设立原则和条件
第二条 各系部必须严格按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学校名义与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
第三条 同一市、县原则上只设一个函授站。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函授站设立条件
(一)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等以上学校或条件较好的行业培训中心,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队伍。
(二)函授站一般应建在生源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三)有一定的办班规模,分专业的学生数达到开班要求。
三、函授站审批
第五条 函授站审批程序:
1、 由要求设站的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设站目的及其具备条件;
2、学校对拟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3、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站的地点、名称;②设站目的;③招生情况预测;④学院与设站单位的责、权、利;⑤相关管理人员;⑥函授站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⑦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⑧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内容;⑨协议有效期。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另两份报学院成教处作留档及上报用。
4、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接报初审后,按有关规定与拟设站单位一起报批。批准后,双方应按协议的要求和时限规定筹备各自的工作。函授站组建工作完成后,应通知学院验收。
第六条 函授站名称。学院函授站名称统一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系统、部门)函授站”;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地名)函授站”。函授站印章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刻制并备案。函授站印章仅限用于函授站的函授公务活动。如函授站撤消,其印章即交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注销。
四、函授站管理
第七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的工作还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函授站必须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站务管理委员会由学院代表、设站单位负责人、函授站站长及教师代表组成。函授站必须配备正副站长若干人,负责函授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站协议,选派人员参加站务管理委员会。
(二)负责函授站的有关教学工作,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
(三)负责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
(四)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函授站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函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设站单位与函授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站协议,牵头组织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函授站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协助学院做好教学教务工作,认真组织面授教学,做好面授期间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严格按照函授站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函授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函授站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函授站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直至撤站处理:
(一) 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学生反映强烈的;
(二) 不履行建站协议的;
(三) 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或从事建站协议规定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四) 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 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计划未能完成的。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有关函授站设置报批手续。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凡我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