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学生管理规定
(广师大继教【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学生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对学生的管理坚持以生为本、依法治校、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应当继承和弘扬学院优良校风与学风,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干部工作等活动,获得学业与职业规划指导;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就读证明;
(四)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内部发生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时注册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支持学生组织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教学区等公众场合吸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对他人及本人造成伤害的,学院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4.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5.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第十三条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和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办学实际,学生不得擅自购买电动自行车进入学校骑行,如有确实需求,经学生本人及家长书面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允许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学校。
第十三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及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在第三方物业或学校安排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作息制度,保持寝室干净整洁,爱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
因特殊事由不在校内住宿或者不归宿的学生,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应当遵守法纪和社会道德,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不得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同时必须承担在外住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请假课程超过该学期课程五分之一的;
(三)学院认定应当休学的,包括但不限于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在得到学院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出现应当休学的情况,但本人又未提出申请的,由学院研究讨论后,向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院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院直接执行休学程序。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位,但不享有在校学习资格,学生校内外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财产等问题均与学校、学院无关。
第二十二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一学年为限,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得超过 2 次(包括 2 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可以返校继续学业的诊断证明,特殊情况需提供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申请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院认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认定应予勒令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12天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管理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院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经学院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应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已处于退学状态,由学院直接执行退学程序。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学院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除退学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以 6 到 12 个月为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其在校的事实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但不具有学籍的学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