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广师大继教【20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保障学校有效实施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学生的违纪处分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没有处分依据或者不遵守规定程序的处分无效。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施纪律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六条 对学生实施的所有处分,一律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按要求公示。
第七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勒令退学为最高处分。
警告处分察看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察看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察看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察看期限为12个月,个处分期届满后经考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原处分决定做出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对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可以勒令退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勒令退学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从轻或者减轻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故意违纪案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
(三)对举报人、证人、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
(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案件调查或审理工作的;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的,可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或建议其休学。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演讲、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书写、张贴、悬挂、散发、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大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书写、张贴、悬挂、散发、传播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属于上述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情报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或者为宗教组织、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提供帮助,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节 违反教学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旷课或者擅自离开学校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教学考勤制度
(一)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2学时以上者,或专业课旷课累计达12学时以上者,擅自离开学校或无故旷课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4学时以上者,或专业课旷课累计达18学时以上者,擅自离开学校或无故旷课达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6学时以上者,或专业课旷课累计达24学时以上者,擅自离开学校或无故旷课达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8学时以上者,或专业课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者,擅自离开学校或无故旷课达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教学管理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做退学处理。
二、课堂学习纪律
(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说话、不玩手机;
(二)不准将扑克、棋牌等娱乐器具带入教室;
(三)学生进教室要衣着整洁得体,佩戴饰品要适宜;
(四)维护教室整洁,不准将食物带进教室,不准吃零食、不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任意粘贴、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出现上述情况,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学院将严肃处理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请假流程手续
(一)请假审批
请假审批分为两级审批,一级审批是辅导员出于安全考虑在学生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可批准学生离开教学区或在宿舍休息;二级审批是教学审批,教学主管根据学生的请假事由认定学生是否豁免考勤。
1.病假:因身体不适无法正常上课或参加学校活动。通常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医生开具的病假条。
2.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如家庭急事、参加重要活动等。需说明具体事由
(二)填写请假申请表
1.向辅导员或相关负责老师领取请假申请表。
2.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班级、学号等。
3.详细填写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起止日期及具体时间段)、请假去向等内容。
(三)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1.将填写完整的请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条等)提交给辅导员或指定的审批老师。
2.如果是线上申请,需按照系统要求上传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
1.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根据学生的请假事由、平时表现等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合理的请假申请,辅导员会签署意见并上报上级领导。
2.相关部门备案(如有需要):对于较长时间的请假或涉及特殊情况的,可能需要向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3.班级辅导员核实学生请假事由真实,例如病假的医生证明属实,事假的事由与家长核实。如请假事由真实和证明材料齐全,在审批栏中批注“请假事由属实”,如证明材料不齐全,需驳回申请;
4.班级辅导员将核准的请假申请,转给教务老师审批,并抄送给相关的科目老师;
5.教务老师在审批栏中批注“记缺勤”或者“不记缺勤”不记缺勤情况:有医生证明的病假、丧假、喜宴(不超过一天)、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大型考试(不超过两天)、被本学院推选参加比赛或出席活动。
(五)考勤记录
对审批为“记缺勤”的请假申请,班级辅导员按照学生实际缺勤的课时记录缺勤,未按照程序提交请假申请的旷课,班级辅导员需按照一天八节课记录缺勤。
(六)销假手续
1.请假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或相关负责老师销假。
2.可以通过口头告知、提交销假申请等方式进行销假。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夹带或藏匿资料、旁窥、索取解题方法或答案、抄袭他人试卷、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等方式进行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传递资料或试卷、告诉解题方法或答案、调换试卷等方式协助他人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有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相关开放性课程考核,经教学科任老师以及教学负责人认定后,有网络抄袭、代写或相互复制抄袭等学术性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教学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节 违反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私自拉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或存放各种影响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大功率电器设备、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持有或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说服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故意损毁学生公寓(宿舍)中的公共设施(监控、门禁、空调、洗衣机等)或公共财物者,或其行为导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除责成责任人赔偿、消除影响和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利用非常规手段使用校园卡和热水,侵占公共资源、公共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退宿处理并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相关管理规定,危害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或生活秩序;宿舍出现使用明火、违章电器或乱接电线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宿舍卫生脏、乱、差,在墙上乱涂乱画,乱堆垃圾,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执行退宿处理,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门禁时间晚归、以非正常方式通过宿舍门禁系统,如不刷卡硬闯或跨越攀爬门禁设备出入宿舍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警告仍不整改,将执行退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门禁卡或钥匙借予他人使用,给学生宿舍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使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在学生公寓(宿舍)打麻将、打牌、吹奏乐器、看电视、玩电子游戏、播放音乐、吸烟、聚众喝酒吵闹等行为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或在学生公寓(宿舍)饲养或收容宠物(动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将执行退宿处理,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多次投诉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因在学生公寓(宿舍)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非法传销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纪活动,危害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出租、转借、骗取、调换宿舍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床位,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格禁止异性间串宿、男女在同一间宿舍混住,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在校外住宿期间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有损学校形象者,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推销以及在非指定地方张贴海报、广告等,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除责成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拒绝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妨害校园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组织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的;
(二) 组织同乡会、跨校际或跨地区性组织以及其他非法团体的;
(三)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四)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五) 参加赌博,或者聚众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
(六) 扰乱和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
(七) 扰乱和破坏其他单位的生产、交通、工作等秩序的;
(八)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或公共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
(三) 打架斗殴,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的;
(四)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或者聚众斗殴的;
(五)雇佣或教唆他人打架的,或者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六)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或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校园防护栏、宿舍防盗网、学生公寓设施、网络或其他设备的;
(二)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三)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四)不履行相关手续进出校园,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进出校园,如攀爬或破坏校园防护栏、破坏校园防盗设备;拒绝配合校区安防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检查,谎报身份信息,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在校园内使用违规电动自行车或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五类车”等。
(六)其他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盗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五条 侵犯公共财产、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盗窃、抢夺、破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的;
(二) 诈骗公共财物的;
(三) 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
(四) 有其他侵犯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节 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侵犯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他人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他人的申辩、辩护、申诉、做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 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对他人进行非法搜查的;
(四)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五) 写恐吓信,或者发恐吓信息,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的;
(六)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用威胁、恐吓、纠缠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与其谈恋爱,或者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四条 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 偷窃、骗取、抢夺他人财物的;
(二)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三)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
(四) 偷窃或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卡的;
(五) 冒领、盗取他人存款、汇款的;
(六) 故意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
(七) 有其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节 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 在学生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在评优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学金的;
(三) 在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在竞选学生干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条 遇到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与外国人交往中,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以及国格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 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对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虐待人或被遗弃人要求处理的;
(四) 有其他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节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一)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
(四)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 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二)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三)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的;
(四)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五)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六)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的;
(七)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八) 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诋毁、损害学校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的;
(十) 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行为管理的规定,经常深夜上网、看影碟或者玩游戏,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屡教不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条 有其他违反国家关于计算网络管理法规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七十一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以及对上级、其他部门或单位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学生违纪案件,应当进行查处。
第七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 调查取证;
(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 审查;
(四) 决定;
(五) 送达。
第七十三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指派专人负责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本事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事件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四条 调查人员了解情况时,可向当事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十五条 了解情况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院在纪律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把学生违纪的事实以及将要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当事人提供陈述书或申辩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提供陈述书或申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学院应当采纳。学院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七十八条 调查取证结束以后,学院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提出适用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学号及年级;
(二) 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三) 纪律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纪律处分的证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上述规定中没有列明的其他违背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经学院决定也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十二条 如本规定有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冲突的,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起开始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