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4]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维护学籍管理工作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维护学校办学声誉,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学、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和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克服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制止学生入学、转学和转专业过程中“先上车后买票”、“个人说了算”、“预先或过度承诺”等现象。对确需转学、转专业的,按本办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转学时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同一形式、同一层次和成人高考录取同一录取分数段之间的学校进行办理。
转专业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四条 转学、转专业均严格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时间统一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任何未经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的转学、转专业行为均无效,其后果由接收人负责。
第五条转入学生编入我校培养层次相同的专业、相同年级(或低一年级)跟班学习。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已修课程与转入班级课程相同的,所取得的成绩有效(须在学籍表中注明),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免考手续;所缺课程须安排补修。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七条 外校转入本校、本校转专业的学生的学杂费补退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办理细则
第八条 办理时间:新生在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每学年第一学期中期以前,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汇总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转学办理细则
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并填写申请表(在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网页下载)转出学校成教管理部门意见——转出学校校一级审批意见(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转入学校成教管理部门意见——转入学校校一级审批意见(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转出学校以公函形式将转学名单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转出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时须附以下材料:拟转入学校校一级的意见、外省高校转入的还需附转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申请、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公章)。
第十条 转专业办理细则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职从业人员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凡我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